2011年至2016年期间,男子林某通过与被害人项某某裸聊和开房,拍摄项某某的裸体视频要挟项某某,累计敲诈勒索项某某637317.6元及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4S手机1部。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10月某日,李某以“林菲菲”为网名,通过手机搜索添加被害人项某某为好友,并谎称其性别为女,得到项某某的信任。在聊天过程中,项某某答应了李某提出的裸聊要求,李某将项某某的裸聊视频截图保存。
随后,李某再次用网名为“林菲菲”的账号向项某某提出裸聊,遭到项某某拒绝后,李某便以裸照威胁项某某,并称要让手下“修理”项某某。
2011年11月初,李某在网上上称自己是“林菲菲”的“手下小弟”,想约项某某见面。随后,二人在海口市西沙路的御林宾馆开房,李某在房间内用手机录制项某某的裸体视频,并谎称“林菲菲”是有势力的人,要求项某某听“她”的话。
此后,李某多次以“林菲菲”手下的身份约项某某开房,胁迫项某某拍照录像。接着,李某多次以不给钱就将裸照和视频发在网上为由,威胁项某某向其支付现金或向其银行卡转款。
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10月,李某共勒索项某某637317.6元及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4S手机1部。
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项某某经济损失637755.6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