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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2019-11-07 16:49 来源:网络

  划分标准如下:


  折叠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折叠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折叠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折叠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折叠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折叠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折叠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折叠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折叠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折叠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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