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以不花钱吃到外卖为目的,多次以外卖商品中有头发或者送错餐品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在商家拒绝退款时以给差评或者投诉等方式胁迫商家退款。期间,沈某使用两个手机号,多次更换外卖配送信息防止被商家认出。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沈某以上述方式成功申请外卖退款13次,另外,沈某的这种行为还多次被商家认出系恶意退款而不予退款,或沈某自己出于害怕心理取消退款申请。
360309f696c3d8 width="640" height="426" />
沈某回答称自己没有钱。
然而,沈某却是前科累累……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沈某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2018年11月4日,沈某在某外卖软件中下单点了鸡腿排饭,他饱餐一顿后,却在店家平台留言“有头发怎么吃,吃死了怎么办”。店家与他沟通协调后,沈某要求退款。为了不在平台留下不良记录,店家同意退款16元。
但其实,外卖鸡腿排饭里根本没有头发,这是年仅22岁的沈某为了吃白食,恶意讹商家的惯用伎俩。
1.2018年10月6日,沈某订了午星便当外卖的奥尔良鸡腿排,在外卖平台留言食物里有头发申请退款,午星便当店第二日自动退款14.8元。
2.2018年10月7日,沈某订了华莱士外卖的饱食餐(香辣鸡腿堡+辣味鸡肉卷+鸡米花+黑椒鸡块),通过拨打商家电话,以谎称食品内有头发为由申请退款,成功退款26.9元。
3.2018年10月12日,沈某订了徐慧三鲜面外卖的三鲜炒粉干,通过电话联系卖家,称食品内有头发,成功退款28元。
4.2018年10月20日,沈某订了聚胜客炸鸡汉堡外卖的一只童子鸡,通过电话联系商家,称食品内有头发,成功退款21元。
5.2018年10月20日,沈某订了华莱士炸鸡汉堡外卖的饱食餐,通过电话联系商家,称食品内有头发,鸡米花是酸的,商家要求拿回食品,沈某谎称食品已经丢掉,商家表示不退款。
6. 2018年10月21日,沈某订了华莱士炸鸡汉堡店的外卖,通过电话联系商家,称食品内有头发,商家表示不退款。
7.2018年10月26日,沈某订了吓土伯烧烤外卖的炒粉干,并通过电话联系商家谎称食品内有头发,成功退款22.5元。
8.2018年11月1日,沈某订了龙门花甲外卖的锡纸花甲,并电话联系商家谎称食品内有头发,成功退款16元。
9.2018年11月2日,沈某订了张秀梅脆皮鸡烤肉饭外卖,在平台上留言附上伪造有头发的食品的照片,成功退款17元。
10.2018年11月3日,沈某订了午星便当外卖的鸡腿排饭,在外卖平台上留言食物里有头发,午星便当店第二日自动退款17.8元。
11.2018年11月4日,沈某订了友家便当外卖的鸡腿排饭,在平台上留言“有头发怎么吃,吃死了怎么办”,成功退款16元。
12.2018年11月6日,沈某点了川味麻辣烫外卖的麻辣烫,食品送达之后沈某申请取消订单,商家联系沈某,沈某以食品内有头发为由,要求商家退款,成功退款21元。
13.2018年11月7日,沈某订了高阳馄饨店的蒸饺和豆奶,在平台上留言称商家没有主动和他联系店内没有煎饺,成功退款16.5元。
14.2018年11月11日,沈某订了龙门花甲的锡纸花甲,并电话联系商家谎称食品内有头发,成功退款10元。
15. 2018年11月14日,沈某订了鼎灿瘦肉丸的香辣牛肉炒饭,在外卖平台上留言“有头发啊,让我吃了死啊”,商家联系沈某表示可以重新做一份送过去,沈某只要求退款,后成功退款24元。
16.2018年11月15日中午,沈某订了饭留香的麻辣牛肉炒饭,在平台上留言称食品内有头发申请退款,商家联系沈某要求拿回外卖,沈某遂取消退款申请。
17.2018年11月15日22时许,沈某订了山城重庆小面的牛肉炒面加荷包蛋,被商家怀疑系恶意退款客户,商家主动取消了订单。
18.2018年11月16日20时13分许,沈某订了山城重庆小面的牛肉炒面加荷包蛋,后电话联系商家谎称食品内有头发,商家认出其系恶意退款客户,不予退款。
沈某恶意差评骗取退款的行为看似小恶,却损害了商家的利益,危害了社会诚信的构建,破坏了法治营商大环境。对这类行为必须打早打小,防微杜渐,以儆效尤。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9145908@qq.com)
近期热点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