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资讯 > 正文

3月1日起这些人可退税,事关退税!3月1日起启动

2023-03-02 09:14 来源:网络

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收入结算事项。

公告显示,2021年度终了,居民个人将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额汇总,符合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条件

年度结算处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出境的,可以在出境前实行年汇款。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具体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年度汇兑计算? 公告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年度结算:

代扣代缴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缴应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适用收入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在纳税年度内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实际进行年度结算。

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

将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2021年度汇款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的第三次,从以前两次办理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依法如实办理,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款申请退税享受税费改革红利,大多数纳税人由税务部门掌握同时,税务部门也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后,仍未如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年度结算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结算期结束后应当申报补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显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会提醒注意,提醒后对未改正或改正不充分的,督促其改正,对尚未改正或改正不充分的,进行合同警告,对合同警告后不配合改正的依法立案侦查,部分立案案件选择

(中央电视台)。

3月1日起这些人可退税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91459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