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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正在服役或已退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被统称为优抚对象,他们按规享有抚恤优待。
优抚对象包括:“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其中,家属指的是军人(包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赖军人生活的未满十八岁的弟弟妹妹,还有自小靠军人抚养长大、丧失自给能力后又需依赖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则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获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士)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生病,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士)。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也属于优待对象。抚恤对象和优待对象合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优抚对象涵盖多种类型:
民政局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分为十五类: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与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具有退伍证明或可靠证明者,经过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认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与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具有退伍证明或可靠证明,被地方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者的,可以认定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与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因伤、病、战斗失败或组织动员分散隐匿而离开队伍失踪,经乡(镇)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三属"是对烈士遗族、因公殉职军人遗族及病逝军人遗族的统称。他们是依据相关政治机构的审批或认定,持有所谓的《中华民国烈士证明书》、《中华民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民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放的烈士遗族、因公殉职军人遗族及病逝军人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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