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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行业成为了当今热门职业。对于外界而言,这个行业光鲜亮丽且收益丰厚。然而,背后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态,网络主播与用人单元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又应当如何解决问题?
一名名叫小贺的网络主播遭遇了欠薪问题。在毕业之后,她觉得这个工作既有自由又有不错收入,因此选择了投入这个行业。
经历了几次失败的经历后,小贺决定加入一个成熟的团队学习经验。很快,她在网络上看到一条招聘认聘网络主播的消息,于是与发布信息的汪先生取得了联系。
在交谈过程中,汪先生透露自己代表一家服装公司寻找团队进行网络直播带货。目前团队还缺少几位主播。在经过一番沟通后,小贺加入了汪先生的团队开始直播带货。然而每次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小贺都没有收到应有的报酬,于是找到了汪先生询问情况。
汪先生告诉她,由于销售业绩不达标,决定第三个月不再支付报酬。这时小贺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之前的薪资待遇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现在出现争议,想要解决问题变得非常困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贺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她认为尽管自己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
网络主播的工作模式多样,仲裁审理更为复杂
小贺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许多网络主播为了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原因,通常不会签署传统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还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仲裁机构又是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呢?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斌指出,新就业形态的平台经济与劳动者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使得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的一大难点在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呢?负责此案的仲裁员纪春妍表示,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元存在用工事实,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仲裁庭上,申请人小贺提供了招聘信息、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认为自己是受雇于这家服装公司,受到对方管理,应当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这家服装公司则声称,小贺是由汪先生招聘和管理的,而汪先生并非公司员工,只是受公司委托组建直播团队。因此,公司与小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调解,案外第三人汪先生与小贺达成了协议,愿意支付拖欠的小贺的报酬。小贺随后撤回了仲裁申请。
网络带货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被称为新就业形态,虽然这些工作已经很普遍,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元的劳动关系仍然不够明确,甚至有些劳动者都不知道到底在为谁工作。浙江宁波的外卖骑手谭先生就面临着这样的困惑。
2023年3月,谭先生经老乡介绍来到宁波市北仑区一家外卖站点担任骑手工作。他与站点负责人协商确定了报酬后,在线上签订了一份《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工作三个月后,由于家中有急事需回家,谭先生向站点负责人提出辞职。
站点负责人表示,由于谭先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将被视为违约,最后一月的每一单报酬都将减少。谭先生认为自己已提前告知离职,站点以此为由扣除报酬不合理,因此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2023年6月的工资差额1000元。
然而,谭先生很快得知案件中的被申请对象可能存在错误。原来,他所在的外卖站点是由广州某科技公司设立的,而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的甲方则是江西的一家公司,报酬也是由这家公司支付。那么,谭先生究竟是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经过调解,由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谭先生工资差额,谭先生接受了这一解决方案,最终这起劳动仲裁案件以调解结案,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无论是网络带货主播还是外卖骑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关系不清的问题时,都需要谨慎对待合同和协议,并尽量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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