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接宾馆老板报信上天台躲避坠亡_卖淫女子接到宾馆老板通风报信后上天台躲避坠亡,家属起诉宾馆方索赔151万被驳回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女子在宾馆经营者指示下,至宾馆内从事非法卖淫活动。期间,当宾馆经营者察觉隔壁有警察正在进行房间检查时,立即向该女子通报情况。女子逃至天台躲避,然而五天后她的尸体被发现,经过鉴定确定系从高处跌落导致的死亡。
之后,宾馆经营者由于涉嫌容留并介绍卖淫犯罪,被判处缓刑。死者家属则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宾馆方面赔偿总计151万余元人民币。据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这起案件发生在重庆市彭水县,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当时肖某在彭水县经营着一栋五层独立宾馆,其男友谢某时常协助打理。在宾馆运营期间,一名未婚女性施某长期在此从事非法卖淫活动,肖某频繁为其介绍嫖客。双方商定,施某每从事一次违法活动收取150元报酬,其中50元归肖某所有。
2023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接到肖某的通知后,施某前往宾馆进行非法活动。此时,肖某发现邻近房间有警察巡查,遂通过微信告知施某“快离开”。接着,嫖客离去,施某却径直走向天台。肖某事后未能联络上施某且未报案。直至五日后,谢某在下水道附近发现了施某的尸体,遂立刻报警。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施某由于恐惧,在天台上寻找藏身之处时不慎跌落身亡。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支付丧葬费用6万元,同时表示施某家属仍有其他赔偿项目的诉求可以向法院提起。经过警方鉴定,施某的死因确系高处坠落所致的伤害。尽管施某的父亲控告肖某,但彭水警方认定并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肖某最终因涉嫌容留和介绍卖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
之后,施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谢某以及涉案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万余元。家属认为,肖某邀请施某参与非法活动,并在得知警方查房后造成施某惊慌失措,且在事后无法联络施某时亦未及时报警,对此有过错。此外,宾馆天台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谢某与肖某共同经营宾馆,也应该承担相应过错。
然而,彭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爬上天台躲避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本身就非合法行为,而且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宾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肖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肖某与施某合谋进行非法活动,此行为与施某死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虽然在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但施某选择自行上天台导致意外发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应对自己的坠楼死亡负主要责任,肖某通风报信的行为与施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事后无法联系上施某,但她坠楼属于意外事件,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宾馆和谢某都不需承担责任。
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上天台躲避摔下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施某并未存在逃避执法的行为,肖某所述的“警察查房”是虚构的。此外,肖某等人存在重大过错,肖某与施某系共同利益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施某自愿响应肖某的邀约,前往宾馆从事非法活动并在躲避警方检查过程中坠楼,其选择的躲避地点属于自己决定,而坠亡的原因在于自己。尽管肖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这并非对施某的侵权行为,与施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这起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无需担责,谢某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肖某邀约施某到宾馆从事非法活动,不应被视为两者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合伙关系,而是构成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因此,他们的共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施某生命的逝去让人惋惜,但不幸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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