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梁爽,通讯员牛腾州报道——比特币作为一种并无财产属性与实际交换价值的虚拟财物,近年来因人为炒作而在某些国家备受追捧,也引来国内众多人士竞相涉足。日前,长江日报记者自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的武汉市第一起比特币盗窃案件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案件背景及经过:2016年,从事POS机销售业务的黄某经友人介绍结识了居住于汉阳的受害者刘某,彼时70岁的刘某正在寻找投资理财渠道。黄某向刘某推荐了一些投资平台,其中在2017年7月,黄某劝诱刘某参与比特币投资。刘某在黄某介绍的平台初期确有收益,因此对其深信不疑。然而由于刘某对电脑操作不熟悉,黄某便代为注册邮箱并在海外某比特币交易平台购买了0.22枚比特币,借此,黄某得以掌握刘某的比特币钱包账号与密码。
2017年12月21日,黄某在硚口区一家网吧利用上述信息,盗取了刘某比特币钱包中的0.22枚比特币并转入自己账户,在交易平台转卖后获利人民币2.4万元。
事件发酵与处理:次日,刘某发现自己的比特币丢失后紧急联系黄某。黄某承认是他将比特币转移走,并承诺归还刘某2.4万元。然而直至2018年3月,黄某仍未兑现承诺,迫使刘某前往派出所报案。同年3月14日,警方成功抓捕黄某。
黄某供述,临近春节之际,他因囊中羞涩起了贪念,窃得的款项一部分用以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其余则投入一个理财平台,却不幸遭遇“爆雷”无法赎回。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定黄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要求继续追缴黄某违法所得并发还给受害人刘某。
法律解析:在此之前,我国部分比特币盗窃案件曾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那么本案为何判定为盗窃罪呢?对此,主审法官邓玮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需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而黄某则是凭借帮受害人注册账户的便利条件掌握了账号密码,并以此秘密窃取受害人的比特币,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盗窃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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