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游戏产业与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游戏用户规模和市场份额逐年攀升。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与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的《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游戏用户达到了6.66亿人,市场规模实际收入高达2965.13亿元,同比增长6.4%。在此背景下,游戏虚拟物品消费与交易日益活跃,因其能够显著提升玩家游戏体验,一些玩家不惜大量充值购买游戏货币,购买珍贵的皮肤和装备,甚至有人专职从事游戏代练,通过售卖游戏账号、装备、虚拟货币等盈利。
鉴于此,游戏虚拟物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人出于贪婪之心,觊觎其他玩家游戏账号内蕴含的高额虚拟财富,他们采用木马程序、钓鱼网站、恶意申诉等多种手段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将账号内的装备、饰品、货币等转手卖出。
(一) 游戏虚拟财产定义
游戏虚拟物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依托网络虚拟空间的物质,表现为电磁记录。主要分为两类:虚拟货币(货币类)和游戏装备、道具(物品类)。虚拟货币如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玩家以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购买、存储于服务器内并通过特定数字单位体现的工具,比如充值获取的“点券”和可通过游戏活动或兑换获取的“金币”。另一方面,游戏装备、饰品等尽管仅限于游戏内部使用,但大部分可在游戏交易平台自由买卖,其价值取决于稀有度和获取难度。
(二) 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内的装备、货币等,因其具备商品一般属性,法律保护诉求正当合理。近年来,伴随游戏用户快速增长,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段疯狂进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给公私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仅靠民事或行政手段无法有效遏制这类犯罪,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盗窃罪涉及对象为“公私财物”。虽然目前尚未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列入“公私财物”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倾向于将游戏虚拟物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2166号】判决书,被告人黎某租赁木马软件盗取并出售他人游戏账号内的虚拟物品,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对于利用木马程序、钓鱼网站等非法技术手段盗取游戏账号内虚拟物品的行为,部分法院将其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例如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1)粤0823刑初43号】,被告人黄某等人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装备并出售获利,被判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较于盗窃罪的严厉量刑标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而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这也成为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探索的有效辩护策略。
然而,对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应归入财物范畴的争议依然存在,诸如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流通性难题以及保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定性和量刑结果。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盗窃手段、情节及数额等因素深入挖掘轻罪辩护要点,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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