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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律师管理的规定》于1996年10月30日经司法部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开始实施。
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兼职律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律师指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同时在非律师职业领域保持全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执业过程中,兼职律师统称为律师,享有与专职律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兼职律师需接受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第五条 教学或研究法学的高校及研究机构员工,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兼职律师:
1. 拥有律师资格;
2. 单位同意兼职;
3. 在律所完成一年实习;
4. 品行端正;
5. 符合所有律师执业规定。
第六条 申请者需在期望加入的律所完成一年实习期。
第七条 申请时,除遵循《律师执业证书管理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
- 与律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 单位同意兼职的正式文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人数不可超过专职律师数。对于设在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律所,兼职律师人数由省级司法厅(局)决定。
第九条 这些特定律所仅能聘请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员工为兼职律师。
第十条 兼职律师须参与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 严禁兼职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所或法律服务单位执业。
第十二条 避免代理与兼职律师所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第十三条 如兼职律师违规执业或因失误导致当事人损失,由其所属律所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兼职律师的接案与收费由所在律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兼职律师的薪酬由地方司法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兼职律师应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84年及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与特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
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其业务范围内不得参与非法律服务性质的商业活动。然而,这部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律师个人参与经营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仅限于律师事务所不得超越法律服务领域进行其他类型的商业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规区分了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的角色,前者被严格限制于法律服务领域,而后者在法律框架内可能拥有更灵活的经济活动空间。这样的设定旨在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同时未对律师个人的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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