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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员工因非传染性疾病被公司要求休假,法院裁定此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张先生于2018年加入江苏省一家模具制造公司,月薪9500元,负责线切割工作。2022年初,他被诊断为肝功能不全,但医院证明显示并无传染风险。尽管提供了检查报告,公司仍试图调整他的岗位至办公室,因薪资差异,张先生拒绝。随后,公司强制他休病假,并仅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薪水。
9月份,张先生以公司侵犯其劳动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并指控就业歧视,索赔约7万元。劳动仲裁部分支持了他的诉求,双方不满仲裁结果,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岗位不涉及传染病传播风险,公司要求无传染证明缺乏法律基础,单方面调整岗位并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病假并降低薪酬,侵犯了平等就业和劳动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张先生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计38778.14元。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强调,平等就业权不可侵犯,对乙肝携带者等的歧视违背公平原则,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劳动者权益,对抗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市场的公正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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