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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与司法应对分析

2024-05-02 00:39
来源:网络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与司法应对分析

一、虚拟货币相关规定的发展脉络

自2013年起,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日益强化。当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不具备法定货币性质,仅为特定虚拟商品。随后,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严令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及其相关服务。最近一次于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属违法行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需自行承担损失。

二、虚拟货币交易处理原则及法律演变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自2013年以来逐渐升级,从否定其货币属性,扩展至对机构管控,直至全面禁止虚拟货币融资与投资活动。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态度从最初的谨慎警告演变为明确禁止,并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合同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部分法规和判例承认了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及其相应的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虚拟货币交易法律纠纷的司法裁决趋势

在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时,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主要裁决方向: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在“孙利权、马磊保管合同纠纷案[(2021) 苏03民终10698号]”中,依据《2021年通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则,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并驳回起诉。然而,有人质疑这种一律驳回的做法,指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事实上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属性和诉讼权利。


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霍燕、邱清华不当得利纠纷案[(2022) 闽09民终537号]”,多数法院倾向于受理这类纠纷,但在实体审查阶段通常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基于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进而驳回原告诉求。然而,也有观点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应区分法律行为效力与民事诉讼受理问题,允许受害人寻求财产返还或补偿。


认定合同有效或不当得利,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尽管大多数法院持否定态度,但也有少数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如“史露露、黄振荣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 闽0824民初2919号]”中,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属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范畴,保护其合法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误付款项或通过借条、欠条等进行结算的案件,法院会支持原告基于不当得利或其他有效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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