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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12-30 11:14 来源:网络


太原一名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录仪,借机制造混乱,盗取事主家里8.37克拉的钻石、翡翠、名表等上百万元的财物。事件发生后,李某来到案后仍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隐藏赃物,编造谎言,故意隐瞒真相。

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民警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郭女士对澎湃新闻说,2020年7月8日晚,因其丈夫涉嫌赌博,太原市公安龙城分局龙城派出所一名民警,一名配合山西晋中平遥县公安局民警来到她的家中,请求丈夫任某协助案件调查,平遥县公安局出具了“搜查令”。同时,有警察开始在房子里搜索

郭女士说,大约一小时后,龙城派出所的民警就离开了,平遥县公安局民警继续询问她的丈夫。发现主卧的抽屉被打开,她丈夫觉得不对劲。经过警察同意,她叫清洁阿姨去查看房间,发现两块翡翠挂件,一颗玉戒指,一颗8.37克拉的钻石戒指,以及一块里查理德米勒的手表。郭女士说,这5件饰品总共价值六百万。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郝女士财物被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郭女士提供了钻石戒指和手表的发票销售单,没有提供其它配饰的凭证。由于丢失搬家,她不能向法院出示翡翠收据,其中三件玉器价值高达百万,这些遗失物品分别在2010年、2011年、2014年在广州、澳门、香港等地购买。事故发生后她立即报警,当晚,她丈夫被平遥县公安局带到警局录口供,第二天,她丈夫被取保候审。至2021年5月21日,平遥县公安局出具“撤消案件通知书”,认定有关赌博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诉。

根据郝女士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2020年7月8日19时43分,小店区检察院控告称,被告李某乘机配合平遥县公安局在小店区一小区702室执行抓捕任务,经事先预谋,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将自己佩带的执法记录仪关掉,并命令一名辅警关掉执法记录仪,又有两次分别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中的主卧现场踩点,搜寻,伺机作案。19时46分9秒至19时56分57秒第二次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主卧室,故意大喊“这还藏着个人”,以引起现场多人的注意。

小店检察院指控,待众人离开中心现场后,李某盗窃报案人郝女士家床头柜内的一块手表(品牌:RichardMiller,2014年4月15日在欧洲购买)。钻石戒指售价736000港币),一枚钻石戒指(8.37克拉,于2011年11月25日在香港弥敦道周大福购买,购价1162545港币)及三块翡翠首饰,五件被盗物品价值约700万元。到达现场后,李某拒绝交代其犯罪行为,隐藏赃物,编造谎言,故意隐瞒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中提及经小店价目表(2020)171号鉴定:被盗钻戒一枚价值126万元,不能认定其价格。经过小店区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审理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在案发当天持有的案件中所涉物品在犯罪现场。被告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掉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辅警关掉执法记录仪,具有作案动机。并有两次擅自单独进入受害人的主卧,多次独占主卧,具备作案时间。

在主卧期间,被告人李某取出放赃物的护照,翻阅放赃物的抽屉,结合事件发生后的诸多异常表现,系接触并翻查赃物存放地的惟一人员,可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认定。被告和辩护人对被告李某未实施偷窃提出的辩护意见,小店区院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款二十万元。刑罚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前先行羁押的,那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7月16日至2035年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交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周大福牌8.37克拉钻戒一枚或由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26万元。

三、继续追缴赃物玉观音吊坠项链一条,翡翠弥勒佛吊坠项链一条,翡翠戒指一枚,理查德米勒牌男士手表一块,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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