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日前发布,将有这些新变化。
一、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34号)的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在汇款中可以扣除的规定。
二、在第十一条“结汇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预约税费制度,在维持预约税费起始时间(2月16日)的前提下,将预约终止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理体验。
三是第十一条“结汇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抵扣税款的规定。
如果不需要汇款:
纳税人2022年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结汇
汇款需要纳税,但综合收入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款所需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预扣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
符合精算扣减条件但不申请扣减的。
需要结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结汇:
代扣代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且汇款所需补缴税款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收入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申报2022年少年申报或者综合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实际办理结汇。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以下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汇款期间申报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从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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