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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腾讯“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

2012-09-18 13:15 来源:比特网

  亲临庭审现场的媒体披露,腾讯方面代理人、腾讯法务部工作人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提出360扣扣保镖自称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等功能,“实质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而360方面极力辩护,称QQ软件完整性系与原稿起诉所用的法律并不匹配,腾讯商业式不受法律保护,且腾讯方面的赔偿诉求缺少第三方权威评估报告的支撑。

  对此,该场庭审的审判长、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认为,本案的四大关键问题包括:第一,360 “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腾讯QQ软件的完整性,而导致腾讯丧失了增值收入的交易机会,破坏了腾讯的商业模式;第二,360是否的确诋毁了腾讯的商业声誉;第三,360是否在“扣扣保镖”中趁机推销了自己的软件和服务;第四,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采用何种赔偿和惩罚措施。

  在此之前,双方曾就3Q大战中的纠葛两次诉诸法庭。201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360一方败诉,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比特网将密切关注此案进展。

  对此,360认为,扣扣保镖是个创新型工具软件,不涉及QQ核心聊天功能,不会触碰用户的QQ账号密码和聊天记录等;相反,扣扣保镖会大幅度提高QQ账号、密码、聊天记录的安全等级,扣扣保镖所有的行为都是用户主动点击触发的,提升用户在使用该软件时的体验,推出扣扣保镖,是为了360的生存发展,也是尊重用户的选择。

  360方面呼吁,应从立法或司法角度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颠覆,工具软件产品的管理更应将着眼点放在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以下为360对媒体发布的声明:

  一、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对于扣扣保镖软件的功能及实现原理的介绍,就扣扣保镖是否构成对QQ的侵权的问题,分析如下:

  (1) QQ用户的选择操作扣扣保镖,不构成对QQ的侵权

  扣扣保镖安装后的默认设置并不会对QQ进行任何操作,要产生如扣扣保镖中所描述的相关结果,则需要QQ用户进行选择操作。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在不进行传播的情况下,QQ用户有权为了把QQ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因此,QQ用户根据扣扣保镖的描述进行相关的选择操作而实现结果属于QQ用户的自行修改,并且该修改并不能进行传播,所以,前述行为并不构成对QQ的侵权。


  (2) 扣扣保镖不构成侵权主体

  扣扣保镖默认不会对QQ进行任何操作,并且扣扣保镖在其操作界面中对于每一项操作均具有明确的提示,该等提示并不仅限于操作的内容,还包括了操作的后果。同时,扣扣保镖所提供的所有操作均为可逆操作,在QQ用户需要某项内容时,QQ用户均可以进行恢复。因此,扣扣保镖只是一件工具,QQ用户对于该工具的使用属于QQ用户的行为,扣扣保镖不构成侵权的主体。

  (3) 扣扣保镖并未修改QQ的任何文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表现为相关的源文件和目标程序。扣扣保镖并未修改QQ的源文件并生成新的目标程序,也未对QQ安装在 QQ用户的电脑上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注册表)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扣扣保镖未修改QQ的文件,所以不构成侵犯QQ的软件著作权。

  (4) 扣扣保镖的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扣扣保镖的技术实现,采用了微软360 公司提供的标准接口,实现对QQ行为的监测。该种方法为windows所提供的公开的标准的方法,目前很多软件都采用该种方法实现相关的功能,例如: (i)几乎所有的安全软件都采用该种方法实现对应用程序的保护;(ii)各种输入法采用该方法实现文字输入;(iii)词典软件采用实现取词功能。同时,与木马软件不同,扣扣保镖并没有采用欺骗、静默操作等方式就其操作和后果欺骗、隐瞒QQ用户,相反,扣扣保镖给予QQ用户予充分的知情权,并对每一项操作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提示。因此,扣扣保镖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5) 扣扣保镖没有影响QQ的正常功能

  扣扣保镖所提供的操作不会造成QQ无法运行,也不会对QQ的聊天、文件发送、消息提示等功能产生影响,其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关闭一些QQ用户暂时不想使用的功能,以及就QQ在后台静默运行且未告知用户的操作提示QQ用户并提供关闭/启动选项。因此扣扣保镖不会对QQ的正常功能产生任何影响,不构成对QQ的侵权。

  二、360:腾讯“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

  在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中,360方面表示,腾讯公司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使360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360公司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同时,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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