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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进行了明确。这份司法解释为法院、原告和被告提供了规范指导,具有示范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列纠纷被认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满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产生的纠纷;
3.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是否应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4.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产生的纠纷;
5. 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产生的纠纷;
6. 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
7. 因工伤、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
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争议;
9.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
这些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范围和指导,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现象。这种现象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保留社保、档案等。针对这种关系,现在需要明确其法律归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简要探讨。
首先,我们可以以吴某案为例来讨论这一问题。吴某是某公司下属企业的职工,已在该企业工作了23年。1993年,该企业被注销,上级单位某公司承担了债权和债务,并负责安置企业职工。然而,吴某未及时报到,并且长期与公司失去联系,公司也未对其做任何处理。1995年,某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并未通知吴某签订合同。1999年,吴某要求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并补缴社保费用,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吴某于是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委,最终获得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决,并要求补缴社保费用。
其次,形成"两不找"现象的根本原因是90年代企业改制导致大量下岗职工。一部分职工经办了停薪留职手续实现了再就业,而另一部分职工则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这些职工在原单位工作了十多年,应该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既未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也未提供经济补偿或为他们缴纳社保。当这些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他们可能发现自己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困境,转而去政府部门上访,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两不找"现象的存在对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危害。首先,这种现象带来了一些潜在问题。由于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由于无法证明这些人有没有收入,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当这些职工无法在外面继续谋求生计时,他们会回来找单位要求上岗或要求生活费,单位无法拒绝。虽然在当时看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费用。
至于"两不找"现象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两不找"是以书面形式约定的,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那么这种关系究竟能归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哪种形式呢?在这种现象中,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而且劳动关系也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解除或终止,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两不找"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的中止,即双方的劳动关系暂时停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计入工作年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上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重新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两不找"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并对单位、劳动者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危害。因此,需要对这种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和处理,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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